(原标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长盈通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问题进行回复,涵盖交易方案、标的公司历史沿革和交易对方、其他问题等内容。交易方案中,股份对价占比89.00%,现金对价占比11.00%,李龙勤采用支付现金对价1,738万元。创联智光和宁波铖丰皓设立时间为2016年3月和4月,设立目的为投资持股生一升。标的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股东创联智光、宁波铖丰皓除投资生一升外无其他业务。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进行了调整,删除不可抗力表述,调整协议变更及终止条款。标的公司股东创联智光、宁波铖丰皓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基于审慎性考虑,相关上层权益持有人已出具穿透锁定承诺。标的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和经营发展过程分为设立初期、业务拓展期和高速发展期。标的公司注册资本1,818.18万元,各股东实缴出资已完成。创联智光未直接通过专利进行出资主要基于税务筹划及程序便捷考虑。标的公司与武汉光启源存在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标的公司租赁房产主要用于生产及办公,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标的公司于2022年1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25年11月到期,复审进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