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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地矿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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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地矿业”)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

自查期间为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6月19日,核查范围涵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及其直系亲属。核查结果显示,部分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宝地矿业股票的行为,包括刘远新、刘建平、刘震、刘宇坤和陈冬玲。相关人员均已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其买卖行为基于个人判断,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并承诺如违反法律法规将上缴所得收益。

律所认为,在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影响。除已披露的交易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未买卖宝地矿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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