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文件涵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须经审计。临时报告应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立即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的审议和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签署保密协议,确保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性。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0年。对于年报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