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标的公司未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规,且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本总额,仍满足股票上市条件。
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交易价格基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四、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标的公司股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同意在结清贷款本息前提下解除质押。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数据中心业务,提升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交易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