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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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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港股份”)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辽港股份因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故实施差异化分红。

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次回购股份议案,同年9月24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同议案,计划使用4.2亿至8.4亿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5月底,公司累计回购A股股份307942056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333707456股。

差异化分红方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39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23905474669股,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3571767213股。A股总股本18746758670股,扣除回购股份后拟参与现金分红的A股股数为18413051214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显示差异化权益分派对价格影响绝对值在1%以下。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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