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新潮”)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提请召集人包括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ST新潮14.99%股份。提请召集人于2025年6月19日向董事会、6月30日向监事会递交《提请函》,要求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议案。ST新潮因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票停牌。提请召集人认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履行职责,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ST新潮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于2025年6月30日和7月5日回应,认为提请召集人未提出具体提案,其他股东不具备提案资格,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律师事务所认为,提请召集人具备主体资格,提案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应依法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