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中广核电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意见。发行人已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议案,募集资金不超过49亿元,用于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建设。中广核集团承诺若在发行前六个月内未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已获中广核集团批准,尚需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利息。募投项目符合核电消纳政策,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已取得项目核准、环评审批等文件并开工建设,部分用地曾因未批先建受到处罚,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前次募投项目已达到预期效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合理谨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部分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事项,但不影响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