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苑律师、杨春波律师见证会议。
会议于2025年7月3日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9:15-15:00。现场会议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如意大厦1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提前15日发布。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246,582,100股;网络投票股东183名,代表股份20,106,800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两项议案:一是关于增补吕志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二是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过程符合规定,结果合法有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