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业绩、利润分配、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此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时披露。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事件,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并确保未公开信息在正式披露前不被提前传播。公司还应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