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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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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和财务信息质量。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良好执业记录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文件需通过公开渠道发布,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10年。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无法继续履行义务,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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