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应关注媒体报道、传闻及股票交易情况,及时核实并披露相关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申请发行证券和再融资、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项触及特定时点时及时披露,如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诉讼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