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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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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选举董事时,确保中小股东意见得到充分反映。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使用这些表决权。细则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两者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可交叉使用。

细则规定,股东投票时需注明投向每位候选人的累积投票选举票数,仅投同意票。股东可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选举票数,但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若投票超过限额或应选人数,视为无效投票。计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负责,根据得票数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若出现得票相同且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的情况,需再次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原董事在选出缺额董事前继续履行职务。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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