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就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6月23日,公司收到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提交的临时议案,提议改选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不予提交该临时提案至股东大会审议。理由包括:1. 提案提交时间不符合规定;2. 提案主体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3. 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不符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一萍和李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