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于2025年6月2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生效。细则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时需记载具体理由并披露。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选任程序包括研究需求、搜寻人选、资格审查、提出候选人建议等。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提前3日发出,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决议需2/3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和决议需书面保存不少于十年,委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