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发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并经后续年度股东大会延长至2026年4月28日。2023年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发行申请。2025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2025年6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新恒汇”,股票代码为“301678”。
发行人持有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由新恒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7,966.66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23,955.5467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854.58万元和17,268.08万元,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聘请方正承销保荐作为保荐人,指定侯传凯、吴大军为保荐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