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出售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100%股权暨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核查意见。2025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纳思达下发问询函,金杜律师事务所根据问询函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主要回应深交所关于纳思达、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太盟投资)及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朔达投资)分别持有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股权比例及出售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100%股权给 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的交易安排。交易对价预计为0.75亿美元至1.5亿美元。美国利盟系持股平台,实际业务主体为其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太盟投资已向纳思达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不少于689,018,524美元现金及利息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经核查,公司暂未与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就股权转让价款的具体安排展开协商,仲裁案件与本次交易属于彼此独立的事件,仲裁庭尚未对是否存在回购义务作出裁决,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此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仲裁案件进展并依法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