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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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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两人持有的共计10,92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4,000股按7.79元/股回购注销;身故的激励对象6,920股按7.79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总金额为85,066.8元人民币加上应支付的利息。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减资程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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