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确保本次发行符合法律规定。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随后,公司在2023年5月24日、2023年8月1日、2024年8月12日、2024年4月9日、2025年4月2日和2025年5月26日多次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2025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核查确认,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年产1,954万件汽车微电机、清洗冷却系统零部件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等。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禁止发行情形,且已聘请国金证券担任保荐人。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