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电子”)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春秋电子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0.8亿元且不超过1.5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3.71元/股,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2025年5月13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预案,确定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分红。截至2025年3月31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439,065,657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9,136,891股不参与利润分配),预计现金分红总金额为64,489,314.90元(含税)。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实施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