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旨在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适用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履行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在问题解决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不得影响公司独立决策,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欺诈活动。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特定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后、重大事件发生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等。出售股份导致或可能引起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