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津投城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该指引第四条规定进行了说明:
1、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津能股份100%股份、天津热力100%股权和港益供热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拟置入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上述交易标的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设置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对置入资产具有控制权。
3、交易完成后,拟置入资产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保持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