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出售华富宫公司46.33%股权,金额为23,309.91万元,已经十一届二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完成交割,属于上述规定认定的同一或相关资产,上述交易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除上述交易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前次交易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