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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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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需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司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报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临时报告应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报道,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发布澄清公告。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公司应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进行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应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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