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奥浦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多家企业合计持有的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国泰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肖志华先生,实际控制人为肖志华和HE YUNFEN(贺芸芬)夫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财务顾问主办人:方伟州 陈轶超 靳宇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