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针对《审核问询函》中关于本次发行方案及合法合规性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包括:天津信璟作为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57条的规定,认购数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35条的要求。关于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主要产品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况,但未因此受到处罚,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已制定整改方案,包括季戊四醇升级改造项目及其他产品的产量压降措施。此外,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监管措施已完成整改,相关措施符合整改要求且具备有效性。关于诉讼,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相关案件均已执行完毕,预计负债计提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