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9 93%股权及相关股东持有的多个企业100%股权或出资份额,并向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资产购买中发行股份作为对价金额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交易完成后,华懋科技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富创优越100%股权。
董事会说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有助于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