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森特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主要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管理信息披露等。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签署重要文件,审批董事会工作经费,行使特别处置权等。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视具体情况而定。董事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需公告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与会董事和相关人员在决议公告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