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8,000万元,主要用于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35,914万元)、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23,053万元)和补充流动资金(9,033万元)。普莱德(苏州)与普拉尼德签署《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购买空气悬架系统领域的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项目一总投资额由8,000万元调增至43,914万元,建设期为45个月,预计年产空气弹簧总成160万只、空气供给单元40万只,达产年营业收入约142,000万元,净利润约13,180.75万元。项目二建设期为33个月,预计年产座椅集成系统及部件445万件,达产年营业收入约40,800万元,净利润约2,457.11万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资质已到期或将于一年内到期情形,相关资质包括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过程中存在两次延期及调整部分建设内容的情形。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客户认证风险、经营资质续期风险等相关风险。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客户、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具有协同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