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免于发出要约出具法律意见书。特变电工持有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1.904,600张“众和转债”,并将其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变电工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特变电工持有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为存续。经核查,特变电工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特变电工通过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众和转债”4,704,010张,占发行总量的34.21%。2024年3月29日,特变电工将其持有的1,893,760张“众和转债”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持股比例增至35.54%。2025年5月30日,再次转换1,904,600张“众和转债”,持股比例增至36.81%。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特变电工作为增持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本次增持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包括新疆众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特变电工具备增持主体资格,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