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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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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累计回购1,732,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并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28,903,136股,扣减回购股份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249,157.96元(含税)。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128,903,167股,扣减回购股份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9,249,165.09元。

根据《回购指引》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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