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世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修订))
为了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事后监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特定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等条件。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遵照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特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