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将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新增条款明确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两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反馈意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充分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相关资料。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提案,变更视为新提案。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十年。股东会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