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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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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交易价格公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保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标的公司专注于高速视觉感知和测量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显著协同效应;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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