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卧龙新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9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与本次重组各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过程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原则,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一致性。
本次重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