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卧龙新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该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结论为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此外,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因此不适用指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最后,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战略转型、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