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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新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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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1、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相关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2、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不适用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战略转型、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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