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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 关于平煤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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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平煤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与国浩律师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了核查验证。

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4亿元,未能完成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因此629名激励对象对应的579.7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并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执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475,151,360股变更为2,469,353,560股,注册资本将由2,475,151,360元变更为2,469,353,560元。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尚需就回购注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及授权,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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