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