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第四期和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2025年5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五期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四期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为30%,预留授予部分为50%;第五期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为30%,预留授予部分为50%。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和个人绩效考核合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各有1名和2名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余均满足解锁条件。公司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