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江苏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该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若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或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一以上,或导致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等情况,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而本次交易前,利虔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利虔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特此说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