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主要回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的问题,包括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确认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同时,核查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情况,确认未涉及公司主营业务且涉案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意见书还更新了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发行人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内容,确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核查结果显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且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批准与授权,符合发行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