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宁科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日收到宁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号)。经检查发现,公司在2022年1月25日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持有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49%的股权作质押,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贷款提供担保,但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12月7日才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相关规定。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胡春海、总经理祝灿庭、时任董事长黄海粟、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