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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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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出具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陶木楠 康攀 钱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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