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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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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供法律意见。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朱晓娜律师和康乃欣律师出席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两项特别决议议案:1.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343,116,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06%。A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数为20,801,328,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4.1448%。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数为2,541,691,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27.4409%。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均获通过。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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