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就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作废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作废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达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取消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作废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20万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