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康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谭精忠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具体如下:标的资产为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所有权,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交付或过户完成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