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茂业商业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需每年评估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根据独立董事曾志刚先生、田跃先生、郭文捷先生提交的独立性自查报告及其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三位独立董事均能胜任职责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这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布此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