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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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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要求,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4年度在任独立董事介万奇先生、傅正义先生、李薇女士、王林彬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显示,2024年度上述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2日发布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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