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东睦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75%股权。监管工作函要求补充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公司治理、股份转让排他性、优先购买权、分拆上市及利润分配等条款具体内容,并说明是否构成核心条款。协议中涉及公司治理、股份转让排他性、优先购买权、分拆上市及利润分配等条款。东睦股份未披露这些条款的原因是其认为这些条款不是核心条款,属于一般约定。律师认为信息披露虽存在遗漏,但不属于重大遗漏,已披露的信息未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原则,但完整性存在瑕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前次收购事项时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若此次交易未经审核通过,公司将采取现金收购等措施继续推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