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独立董事需每年自查任职独立性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亦需每年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提交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董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未在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持股关系,与公司及主要股东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影响其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